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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会事务] 寿宁在线慈善会章程(2016年11月19日修订)及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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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9 23:5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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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明正 于 2016-11-21 08:05 编辑

寿宁在线慈善会章程
(2016年11月19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寿宁在线慈善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县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以人为本,关爱民生,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和慈善救助工作,帮助社会上不幸的困难群体,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文明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寿宁县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寿宁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寿宁县鳌阳镇大同社区文体中心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形式,募集慈善资产:
    (1)接受县内外各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现金及实物捐赠;
    (2)组织义演、义卖等社会活动;
    (3)建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基金;
    (4)其它合法方式的筹资。
    (二)按照本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举办各类慈善事业;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开展安老、助孤、支教、助学、扶残、助医、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工作。
    (三)开展县内外慈善交流与合作活动,为在县内举办慈善事业的县外人士和机构提供服务,帮助他们策划和实施在寿宁的慈善救助项目。
    (四)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五)组织编印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信息、资料,介绍县内外有关社会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
    (六)总结宣传公益慈善活动经验,表彰奖励公益慈善活动先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正能量。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热心慈善事业并在慈善领域有一定影响和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慈善服务的法人机构和团体,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履行会员义务,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履行会员义务,经本人申请,当届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和信息;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照本会的宗旨,为寿宁县慈善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6)每年缴纳会员费100元以上(为不定向捐款)。
    第十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时,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5) 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以下特殊情形应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1)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2)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18名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
    (二)对本会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会的主要捐助人;
    (四)公益慈善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十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推荐名单,提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理事会共同协商、提名推荐理事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提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的权利;
    (四)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本会各机构的设立和编制;
    (7)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决定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等名誉职务的聘请以及荣誉称号的授予;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本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12)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是:由秘书长提出议案,交会长审查,再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者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本会设监事 3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忠实履行职责,依法依规、依本《章程》开展监督工作。
    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理事会议,对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各项决议进行监督,随时了解理事会工作,向理事会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监督本会领导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责任人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对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贯彻落实本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财务收支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会工作人员执行本《章程》和本会规章制度及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舞弊行为或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对本会工作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每年向理事会做监事工作报告,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财政税务部门、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监事长一名。其常设机构是办事处,办事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会计、出纳、办事员组成。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道德品质好;
    (二)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能胜任本会的管理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有较高威信,有协调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会办事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
    (五) 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本《章程》和本会管理制度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和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抓好本会全面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因事离会时受会长委托代其行使职权;
    (二)协助会长抓好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以及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三)协助会长督促抓好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协助会长抓好本会公益资金的募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年度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组织招募慈善会志愿者;
    (五)负责本会文秘综合、文书保管、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本会活动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六)负责本会宣传报道工作,主抓本会工作简报的编撰;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内设机构和人员安排:
    (一)本会实行集体领导,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行使有关职权。
    (二) 本会根据需要内设一室三部(办公室、筹募联络部、项目部、财务部),在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办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县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赞助;
    (3)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基本金投资运作增值收益;
    (6)孳息;
    (7)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制定会费标准,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公益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受赠财产必须全额用于符合本《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的活动和慈善事业,保证专款专用,不得违纪违规、不得贪污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公开募捐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活动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捐赠所得资金拟用以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本会组织捐赠,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主动答复,如实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及时改正,遵守捐赠协议;本会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在确保基本金无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本会进行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公益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组成人员2/3以上同意,但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理事会应当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投资运作财产的安全。
    第四十五条 本会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关于公益慈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项目的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公益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本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应当遵循管理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并按照规定的渠道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年度业务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必须执行《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其中年度业务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数)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支出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一)本会策划、设计公益慈善项目,应当合理,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实施时,应当优化项目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公益财产使用效益。
    (二)本会建立健全公益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公益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三)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公益慈善项目受益对象。本会管理人员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对象。
    (四)本会开展重大公益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五)本会的重大公益慈善项目包括:
    1、年度公益慈善项目计划;
    2、超过10万元的公益慈善项目;
    3、具有重、特、大等特殊情形并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他公益慈善项目。
    (六)本会开展重大公益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七)公益慈善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财务会计制度,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八)公益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九)本会要加强公益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公益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公益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可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行预算制、报帐制、审计制、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一名,出纳一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和会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以及《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的精神,参照事业单位规定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阳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业务年度,每年阳历3月30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提交年检材料。
    第六十条  本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寿宁在线慈善会关于修改章程的说明
(2016年11月19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制定)

    本会《章程》于2011年11月经本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共七章四十二条。该《章程》履行以来,基本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在募集善款、扶贫济困、赈灾救灾、助医助学、安老抚残、慈善宣传、对外交流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现行《章程》中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适应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以及为贯彻落实《慈善法》而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慈善组织章程关于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使本会工作能切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与时俱进,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对本会《章程》予以修改。
    《章程》修改的原则:这次修改《章程》遵循的原则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现代慈善理念,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着力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以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对慈善工作和慈善组织机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章程》修改涉及的内容:在原《章程》七章四十二条的基础上,本次调整为八章七十一条,增加了第八章“附则”共三条。经修改后的《章程》,基本保持了原有《章程》的总体结构,主要在规范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方面,包括规范慈善资源募集、强化信息公开、加强慈善组织内部管理、规范慈善财产管理使用,建立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一体的立体型监管体系等方面做了修改,对一些提法和文字也做了修改。其中:第一章“总则”从第一条至第五条共五条;第二章“业务范围”共一条六款;第三章“会员”从第七条至第十条共四条;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从第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共二十七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从第三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共二十四条;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从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三条共二条;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从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八条共五条;第八章“附则”从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一条共三条。

    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关于本会性质增加了:“联合性、地方性、公益性”。修改为:“由县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中“个人和”删去,修改为:“帮助社会上不幸的困难群体”,因为“困难群体”已包含了“个人”。修改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以人为本,关爱民生,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和慈善救助工作,帮助社会上不幸的困难群体,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文明和进步。”增加了“以人为本,关爱民生”、“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表述。
    三、将第二章第六条业务范围第一款“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会资金。”改为:“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形式,募集慈善资产;”
    四、删去第三款“开展县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与合作活动”中“及港澳台地区”,修改为:“开展县内外慈善交流与合作活动”。
    五、在《章程》第二章第六条业务范围增加第五款:总结宣传公益慈善活动经验,表彰奖励公益慈善活动先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正能量。
    六、第三章会员第七条关于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内容修改为:热心慈善事业并在慈善领域有一定影响和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慈善服务的法人机构和团体,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履行会员义务,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履行会员义务,经本人申请,当届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协会管理层的人员确定,按如下比例: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秘书长以上(包括会长、副会长)人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一般情况下,协会规模较大,会员总数达到至少200人以上者,才需要设常务理事。因此,须经“当届常务理事会批准”修改为“经当届理事会批准”。)
    删去本条中“以上规定适用于县内外的社会各界人士、慈善机构、团体等组织。”
    七、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增加“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规定。
    八、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制订和修改章程;(删去、通过)(删去本会);将第二款改为:选举和罢免理事;原第二款“审查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改为:“第三款: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删去原第三款“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向和基本任务;”(本会的工作方向和基本任务已体现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中,若需修改,也应按本条第一款“制订和修改章程”程序),增加“决定会费收取标准”一款,作为本条第四款,将本条原第四款“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修改为:“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通过修改,本会会员大会的职权为: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5)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向和基本任务;
    (6)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7)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九、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有关会员大会召开的规定做如下修改: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修改为每届三年。增加: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集会员大会:(1)理事会决定召开;(2)有三分之二的会员联合提议召开。(修改为:以下特殊情形应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1)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2)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十、第十四条改为: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领导本会工作。
    本条修改为:理事会由18名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删去:由会员大会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第十三条已对任期做出规定)。
    十一、新修订的章程在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分别增加了对理事的资格、理事的产生和罢免、理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做出规定。其他条款依次类推。
    十二、理事会的职权顺延为第十八条,其中第八款“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改为:“决定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等名誉职务的聘请以及荣誉称号的授予。”增加了“荣誉称号的授予”,即对协会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可以由协会授予终身荣誉称号。
    (根据中央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聘请党政领导干部及离退休人员担任名誉职务,也应符合相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还增加了两款,即:对本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以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的审定做出规定,由理事会决定。
    十三、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加: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十四、增加:第二十一条,对理事会议事程序进行规范。“理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是:由秘书长提出议案,交会长审查,再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增加:第二十二条,对理事会会议进行规范。“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促进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者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十五、增加了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对监事会的设立,监事的产生、罢免、职权、监督责任、议事规则进行规范。
    十六、删去原第十八、十九、二十条关于常务理事会的内容。
    十七、在第二十九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的任职资格条件中,增加了“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慈善事业”、“有较高威信,有协调能力”、“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等规定。
    十八、增加了对超过任职年龄条件的规定,即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十九、在本会法定代表人一条,做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二十、在第三十三条会长的职权:增加了“会长办公会”、“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会办事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等内容。
    二十一、在第三十四条增加了对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履职或不能正确履职造成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规定。“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本《章程》和本会管理制度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和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和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个人责任。”
    二十二、在第三十五条增加了本会副会长的职权。
    二十三、在第三十六条本会秘书长的职权方面,在第一款增加了秘书长还应负责本会“年度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的拟订;”删除第二款“常务理事会”的表述;增加了第五款“负责本会文秘综合、文书保管、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本会活动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第六款“负责本会宣传报道工作,主抓本会工作简报的编撰;”等内容。
    二十四、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会费收入调为第一款;第五款“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改为“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增加第六款“基本金投资运作增值收益”;其它类推。
    二十五、第三十九条增加会费收入的规定,即“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制定会费标准,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十六、增加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和接受捐赠必须遵循的原则、捐赠人的权益和救济渠道以及捐赠款物的投资增益、管理使用等作出规定,明确了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二十七、删除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用途”第四十五条:“本会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后增加:“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团体宗旨的用途时,本团体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二十八、第四十六条至五十条对本会开展公益慈善项目和公益慈善活动所应当履行的程序、遵循的原则、业务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应建立的项目管理制度等作出规定。
    二十九、原三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增加了“本会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预算制、报帐制、审计制、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内容。
    三十、本会工作人员虽然按志愿义务服务,但依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第五十六条对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标准做出规定。
    三十一、第五十七条对本会理事会应审定的财务业务年度提出规范。
    三十二、第五十八至六十一条对本会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以及应接受年度检查、报送年检材料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做出规范。
    三十三、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六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改为:“本会完成宗旨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三十四、第六十五、六十六条规定:1、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3、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十五、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应向社会公告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用途。
   三十六、增加附则三条,即:本章程经本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修改,特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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