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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寒风 于 2011-10-13 10:59 编辑
寿宁县钓鱼协会 2011年“通仙杯”钓鱼比赛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野钓水域的钓鱼比赛,每名运动员只限于一支鱼竿(5.4米以内的任何手竿,矶钓竿不得使用)。比赛规定一竿、一线入水,允许一线2钩,采用无倒刺钓钩。所钓的鱼经过称重后原地放生。
第二条 比赛场地:县东部新区拦水坝水库。
第三条 比赛鱼种:混养鱼,比赛分2场进行,每场3小时。
第四条 手竿比赛场地 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2米。
第五条 手竿比赛选定下列项目:
(一)“总重量”取一等奖1名奖金500元、取二等奖1名奖金300元、取三等奖1名奖金200元,第4、5、6名为优秀奖各奖100元。 (二)“单尾重量”取优胜奖1名奖金200元(单尾重量奖与其他奖同时获得者,选其中一项)。 (三)60岁以上参赛选手未进入前6名及未取得单尾重量奖的取优秀奖1名奖金100元。
第六条 运动员不得冒名顶替。运动员比赛资格由组委会审查通过。
第七条 运动员到达赛场后,不得擅自进入赛区,应及时向检录处报到,准备抽签;抽签后由裁判员统一带入赛区,进入钓位。
第八条 运动员进入钓位做赛前准备,由裁判员核对参赛证及钓位,对钓具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规定的,运动员可自由打窝,比赛开始之后不允许打窝。
第九条 运动员的钓位不得擅自更换,在比赛期间如需离开钓位,须经裁判员同意。
第十条 比赛开始信号,由总裁判长发出。比赛开始信号发出前,运动员使用的竿、钩、饵等钓具一律不准下水。
第十一条 运动员的钓具、钓饵一律自备。不准使用锚钩、连体钩和有毒鱼饵。
第十二条 运动员的垂钓点是钓位号正前方的规定范围。如钓上大鱼,鱼可越位,运动员不许越位。
第十三条 运动员一律自钓自取,独立操作。
第十四条 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后,运动员应立即收竿,此时未入护的鱼一律不计成绩,鱼护一律不得移动或提出水面,在原地等候裁判员记录成绩。
第十五条 比赛不得用钓竿击水,妨碍他人。
第十六条 犯规与处罚 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分别采取下列处罚:
(一)警告:运动员无意犯规或对本人和他人比赛成绩未造成影响者。 (二)扣分 : 运动员通过犯规对本人或他人比赛成绩造成轻微影响者,第一次扣该场比赛成绩的20%,第二次扣40%,第三次取消该场比赛成绩。 (三)取消该项比赛成绩:运动员有意犯规并对本人或他人比赛成绩造成严重影响。 (四)取消比赛资格:运动员作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故意投放有毒有害刺激性鱼饵、故意干扰他人比赛、不服从裁判、无理取闲者。
第十七条 比赛时间定于2011年10月16日,参赛运动员必需于比赛当天的早上7:00之前到达东区比赛场地。
另附:裁判及后勤人员:县体育局2人及卓仕茂 柳晶华 蔡维坚 刘正言 叶荣树 叶荣须 柳应炳 吴发莹 韦蒲春 吴树宜 卢允明 协会特别提示:请协会会员在无特殊情况下务必一定参加 主办单位:寿宁县文体局 寿宁县烟草局 2011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