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明正 于 2012-12-13 22:36 编辑
寿宁在线志愿者服务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队名称为:寿宁在线志愿者服务队(SNLIFE VOLUNTEES TEAM,简称SLVT)。 第二条 本队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组成的非营利性网友组织。 第三条 本队以“我志愿,我快乐”为行动口号,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队接受共青团寿宁县委、寿宁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队地址:寿宁县文化馆二楼寿宁在线总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队的业务范围: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三)培养青年的主人翁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的健康成长; (四)为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五)规划、组织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队员
第七条 本队由团体会员和个人队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队的队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能以自身的行动实践志愿者精神,把爱心奉献给社会和需要帮助的人; (三)参加本队志愿活动满十小时方可提交申请书; (四)服从安排,认真执行本队有关制度; 第九条 招募程序: (一)提交入队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寿宁论坛志愿者勋章。 第十条 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队的活动; (三)获得本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队自愿、退队自由;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队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队的章程,执行本队的决议; (二)维护本队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队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队员退队应书面通知本团队,队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队。 第十三条 队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队的最高权利机构是队员代表大会,队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队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队员(或队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队员(或队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队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队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队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队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队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队长、副队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队员代表大会; (四)向队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队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支队;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支队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本团队工作报告,聘请本队名誉队长、名誉队员;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二届。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队的队长、副队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队队长、副队长、秘书长任期二年(队长、副队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队的法定代表人由寿宁在线站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队队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支队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支队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本队经费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队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必须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队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志愿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志愿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五条 志愿队终止协议须经队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队的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