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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 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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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6: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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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红十字会
                                         (二○一一年三月)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政府人道救助工作领域的助手作用,推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和《福建省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0〕50号)精神,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基金”)。
  第二条 基金管理
  省红十字会负责省级“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设区市红十字会负责本级 “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并指导县(市、区)设立红十字相应基金,共同开展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鼓励设区市和县级“大病救助基金”根据当地困难群众需要,扩展救助病种与救助水平。
  第三条 基金来源
  (一)政府资助(省级财政每年筹集1亿元人民币资助省级“大病救助基金”);
  (二)社会各界捐赠;
  (三)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四)救助资金利息与增值收益;
  (五)其他收入。
  凡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所有捐款,均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福建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并按《福建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事业表彰暂行办法》予以表彰。
  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可以将捐赠物品义卖,所得款项汇入“大病救助基金”专户。
  为“大病救助基金”捐款100万元以上的捐款单位或个人,如有要求,可在基金名下冠以捐赠人指定名称的“子基金”,并享有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与使用该“子基金”的权利。
  每年的5月8日定为“大病救助基金”宣传募捐活动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公益活动,以扩大基金规模。
  第四条 救助原则
  (一)量入为出,雪中送炭;
  (二)重病救治,扶危济困;
  (三)分级共担,多方援助;
  (四)公开公正,便捷利民。
  “大病救助基金”按照同等条件依申请顺序受理,量入为出、有限救助,原则上每年度的救助金发放总额不透支。
  紧急救助需要或符合条件的特殊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缴费困难,可申请预支住院费,原则上预支款不超过住院总费用的25%,由“大病救助基金”直接拨至收治的定点医院。
  第五条 救助对象
  我省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及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上述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指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第六条 救助病种
  现阶段主要救助以下病种。省红十字会可根据大病救助基金筹措情况,确定和调整救助病种。
  (一) 恶性肿瘤;
  (二) 急性白血病;
  (三) 尿毒症(含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四) 先天性心脏病;
  (五) 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七条 救助标准
  对救助对象因患上述疾病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扣除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和接受其他社会救助部分后,所余的由个人负担费用(含目录内药品诊疗及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确实自付困难需要救助者,由“大病救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补偿(包括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等。
  凡治疗的自付费用在3~5万元【注:现已调整为1.5~5万元】(含5万元)的,按50%给予救助补偿;
  治疗的自付费用在5~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60%给予救助补偿;
  治疗的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70%给予救助补偿;
  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救助补偿比例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
  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优惠减免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应对其免收挂号,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减收50%;大型设备检查费(核磁共振、CT、心电图、脑电图、彩超)、手术费减收20%;如因急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应开通绿色通道,先行予以收治。
  第九条 申请发放
  (一)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填写《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并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证明、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与费用资料、城镇医保及新农合等报销情况。
  (二)县(市、区)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送设区市红十字会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需告知理由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设区市红十字会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后报送省红十字会。
  (四)省红十字会对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上报的救助资料进行复核评审,确定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并在确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金直接汇入定点治疗医院或受助人指定的账户。同时通过网站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告知受助人所在县(市、区)、设区市红十字会。
  省红十字会组织开发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网络管理系统,尽快实现网上受理、审核、救助,并逐步纳入全省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与医保“一卡通”对接。
  第十条 监督检查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有关部门应严格、认真审核。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大病救助基金”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已发放的救助资金予以追回。
  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对受助人进行不定期的回访,跟踪了解受助人治疗及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省红十字会建立健全救助工作核查和追索、透明公开制度,确保救助资金使用安全、合理,并按季度向社会公布救助情况和基金运转情况。
  红十字会“大病救助基金”应设立专户或专账,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媒体和社会的审计、监督。
  省级成立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省纪检、监察、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重点对受助对象条件审核把关、救助金发放与使用,定点医院的优惠政策、合理用药、费用凭证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追回救助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省红十字会每年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年度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附  则
  省红十字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本办法由省红十字会商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注:执行时间调整为2011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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