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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伊伊

学校是否有权利剥夺学生对美得追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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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发表于 2009-9-6 09: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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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学校的制度,应当遵守
快乐分享 发表于 2009-9-5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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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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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6 09: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防城港
学校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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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09-9-6 09:58:12 来自: 福建宁德

标题中“对美得追求”应为“对美地追求”。

鳌城小爱 发表于 2009-9-5 20:09


似乎应为“对美的追求”吧?——请楼主的语文老师鉴定一下;顺便看看,楼主的用法与染发有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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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长

发表于 2009-9-6 10: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宁德
跟帖几乎是一边倒。我也随大流——不赞成学生以“对美得追求的权利”为由而染发,也不赞成学生以“个性发展自由”明显超越基本的学生行为规范。
只是,有两点确实值得行内人和行外人稍稍深入一点地思考:
1、教师日常行为规范是什么?其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关系如何?除了在婚姻、生育之类特殊的事项外,其他行为是否也应该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标准来衡量?
2、不管是思想上对“美”的标准的认同,还是实际中对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执行,都是随时代的发展而有所变化的。二三十年前,学生不许戴手表,不许穿喇叭裤、健美裤、牛仔裤、迷彩服。现在这些都可以了,项链和其他小首饰之类也允许(至少是默许)佩戴了,手机之类也不强制禁止使用了。我们的教育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适应这种社会的变化、如何对学生行为规范进行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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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长

发表于 2009-9-6 12: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宁德
不赞成学生以“对美得追求的权利”为由而染发,也不赞成学生以“个性发展自由”明显超越基本的学生行为规范。。。。。。。。教师的行为是否也应该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标准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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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发表于 2009-9-6 12: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宁德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学校有学校的规定。。。。

跨大了,不然学校成了脑残的地方就不好了
不要选择让自己后悔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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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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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6 13: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宁德
是要 遵守规则啊 不能因为一个人 破坏整体  学校也怕其他同学向你“看齐” 不能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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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09-9-6 16: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宁德
小P孩的论调。一个纪律团体或组织是要限制个人自由滴,比如军队。不懂别来论坛乱发言,还美其名“剥夺个人对美的追求”。。。。。可笑!
不想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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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长

连长

发表于 2009-9-8 21: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宁德
你还没有权利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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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长

发表于 2009-9-10 12: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宁德
学生 要以朴素为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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