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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会事务] 寿宁在线慈善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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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23: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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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民政 于 2011-8-26 13:36 编辑

寿宁在线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寿宁在线慈善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县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和慈善救助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文明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寿宁县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寿宁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福建省寿宁县文化馆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会资金。   
    (1)接受县内外各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现金及实物捐赠;
    (2)组织义演、义卖等社会活动;
    (3)建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基金;
    (4)其它合法方式的筹资。
    (二)按照本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举办各类慈善事业;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开展安老、助孤、支教、助学、扶残、助医、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工作。
    (三)开展县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与合作活动,为在县内举办慈善事业的县外人士和机构提供服务,帮助他们策划和实施在寿宁的慈善救助项目。
    (四)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五)组织编印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信息、资料,介绍县内外有关社会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慈善服务的法人团体及机构,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届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本人申请,当届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以上规定适用于县内外的社会各界人士、慈善机构、团体等组织。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和信息;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4)按照本会的宗旨,为寿宁县慈善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5)每年缴纳会员费100元以上(为不定向捐款)。
    第十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时,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
    (1)制订、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向和基本任务;
    (3)审查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集会员大会:
    (1)常务理事会决定召开;
    (2)有三分之二的会员联合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本会各机构的设立和编制;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能胜任本会的管理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组织招募慈善会志愿者;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内设机构和人员安排:
    (一)本会实行集体领导,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照《寿宁在线慈善会章程》规定,行使有关职权。
    (二) 本会根据需要内设一室三部(办公室、筹募联络部、项目部、财务部),在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办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三) 为节省开支,本会工作人员暂实行志愿义务服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县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赞助;
    (2)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3)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4)孳息;
    (5)本会会员费(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6)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途:
    (1)举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2)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3)开展县内外慈善活动的费用;
    (4)基本办公费用;   
    (5)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 四十 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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